週五查經筆記 11-03-23
經文:加拉太書 3:15 – 25 節
思考問題:得產業(得救恩)是單方面的應許,還是雙方面的合作?
保羅在這段經文,提醒加拉太教會,起初耶和華是憑著應許將迦南地賜給亞伯拉罕。什麼是憑著應許?就是神單方面保證亞伯拉罕可以進入迦南地(進入天上的應許之地)。
參考希伯來書6:13 的「當初神應許亞伯拉罕的時候、因為沒有比自己更大可以指著起誓的、就指著自己起誓、說、6:14 『論福、我必賜大福給你。⋯」
加3:16 繼續講述這應許的內容:「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,神並不是說眾子孫,指著許多人,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,指著一個人,就是基督。」
耶和華就是應許亞伯拉罕,在末日神的獨生愛子主耶穌將要生在他的家族裏頭。這個應許,也就是起初神在伊甸園審判撒旦時,所宣告的「福音」。
創3:15 「我又要叫你(撒旦)和女人彼此為仇,你的後裔和女人的後裔,也彼此為仇。女人的後裔(seed)要傷你的頭,你要傷他的腳跟。」
誰能夠有膽量挑戰撒旦(罪惡)?誰能夠有能力勝過撒旦(罪惡)?誰能夠粉粹撒旦(罪惡)的權勢(死亡)?難道是大衛?難道是所羅門?難道是眾先知?豈不是這個「獨一」的兒子、這個女人的後裔(seed)拿撒勒人耶穌?耶穌基督才是創世記3:15 和 加拉太書3:16 所見證的「那一位」!
那麼,四百三十年以後,神為什麼又和以色列人立約(稱為摩西之約),要求他們完全遵守律法,否則必被趕出迦南地?
答案就在3:19「⋯律法是為甚麼有的呢?原是為過犯添上的,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。」
律法的本質(功能)就是光照以色列人的罪惡。律法並沒有提供犯罪的以色列人一個解決方案。正如加3:22所說的「但聖經(律法)把眾人都圈在罪裏,使所應許的福,因信耶穌基督,歸給那信的人。」
如此看來,430年後來的律法,更加教導以色列人,要繼續等候神曾經應許給亞伯拉罕的「那個兒子」,就是拿撒勒人耶穌!耶穌降臨的目的有兩個,第一,作爲羔羊,承擔以色列人不遵守律法所帶來的咒詛;第二,作爲義人,耶穌完完全全遵守了430年後所頒下的律法(參太5:17)。
結論:
回到前面最早的問題,加拉太教會能夠承受產業(得救恩),是憑著神單方面的應許?還是憑著雙方面的合作,即是完全遵守律法,以致得著救恩呢?
加拉太信徒一直被割不割禮這課題所困擾。言下之意,他們認為單單相信耶穌的福音還是不足夠,必須加上割禮、加上遵守猶太人的節期(加4:10)⋯
正如今天教會的光景,一直認為成為基督徒以後,好像「缺少」什麼的。比較明顯的例子就是,如果被聖靈充滿說方言,才是「全備」福音。不明顯的例子乃是,如果能到約但河受洗,就更有意義(更有價值?)
基督徒也是憑著耶和華的應許作神的兒女。這所應許的「兒子」(seed),耶穌基督單方面(unilateral)爲我們成全救贖之工。我們不相信靠遵守律法得拯救,然而,我們相信拿撒勒人耶穌代表我遵守律法而得拯救、得天上屬靈的產業!
唐宏階牧師 November 03, 2023